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
要旨
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
內容
主旨: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前揭SARS疫情,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秘書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