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市政府所屬(轄)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四課(採購稽核課)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轉請貴管函請工程會釋復,請 查照。
要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轄)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四課(採購稽核課)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轉請貴管函請工程會釋復,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本府所屬(轄)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四課(採購稽核課)洽詢,如無法答復者,再函請工程會釋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六○○○號函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至今已逾三年半,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人員長期配合工程會之宣導、訓練及其所累積之實務經驗,並設置統一諮詢窗口,以就近及時協助處理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法所生之疑義,如仍無法解決,再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向工程會洽詢。正本:第四類發行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工務局 市長 謝長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