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法施行後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
要旨
營造業法施行後技師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無須領有技師執業執照。
內容
營造業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七條規定,技師受聘綜合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僅需領有技師證書,與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不同,是自九十二年二月九日營造業法生效之日起,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故非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正本:(請刊登本會公報)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