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
要旨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
內容
主旨:所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雇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替代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九一二○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元科字第○九二○○二六號函辦理。二、按「責任保險」與「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及保險利益均不同,因此其契約性質有別。現行市場銷售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顯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兩者究可否替代抵充之,尚非屬本部職權,宜探究旨揭契約範本所規範招標廠商應投保「雇主責任險」之原意。正本: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