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50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055080號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