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十八僑通訊字第O一二二八七號函。二、 租用衛星頻道部分,屬財物之承租,為財物採購。如租用頻道尚需進行相關設備之設計、供應、安裝、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操作等,得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將上述事項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依首揭計畫經費需求表所列,衛星傳輸租金費用達一億一千八百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經 貴會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首揭計畫軟體節目製作部分,為勞務採購,經費達二億六千四百萬元,屬於巨額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來函所列資格條件是否允當,請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自行檢核。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