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應遵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應遵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應遵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二)省土技字第一八八號函辦理。二、 本規則業已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依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爰其屬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範圍內之設計或監造工作,工程主辦機關應委由專業技師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簽證負責,不得將之交由機關內不具技師資格之人員辦理,再要求其他專業執業技師作不實之形式簽證程序。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