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發布廢止。
要旨
「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發布廢止。
內容
主旨:「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失效,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原配合該作業規定而開發之「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機關仍得利用該系統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已將其整合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公開徵求三家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預計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完成測試後,機關即得據以利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本會企劃處(第五科)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