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要旨
訂定「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訂定「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檢附「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發布令影本(含條文)一份。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