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爾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含分包商)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以提高國民就業機會。
要旨
爾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含分包商)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以提高國民就業機會。
內容
主旨:檢送「研商各機關辦理工程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以提高國民就業機會」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