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乙份
要旨
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乙份
內容
行政院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傳 真:(○二)三三五六六九二○ 聯絡人及電話:林技士(○二)八七八九七五四一主旨:檢送「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說明:一、以往各機關僱用在地人以點工、叫料之自辦施工方式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之源頭整治工作,其作法對激發在地人珍惜水土資源及愛護鄉土情懷並提供重建區就業機會效果卓著,而實施地區也由原先之九二一重建區,推展至全台灣同步實施。二、由於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相較以往工程發包方式是新的作業方式,主辦機關對於相關採購作業較為陌生,是以訂定本處理原則的目的即在延續此項作法,讓其採購作業的適法性更加完善,一方面可以協助主辦機關及委託機關,使其辦理採購作業時有所依循,另一方面也可據以減少可能發生之採購爭議。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管處、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技委會(均含附件) 院長 游 錫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