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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南投縣政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南投縣政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旺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0一四四二0六號函。二、本案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申訴廠商昇旺營造有限公司針對異議處理結果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昇營字第(九0)0六二九號函向招標機關表示「有關雙方爭議之事件,業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依規定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已對異議處理結果表示不服,依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0六九五六號決定書「......審諸申訴之提起,係廠商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其在法定期間內,曾向招標機關為不服之聲明,或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機關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合法之申訴」意旨,申訴廠商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故招標機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0一四四二0六號函以申訴廠商未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為由,而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不符合該條規定。三、請 貴府依前揭決議內容,另行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將原公告予以註銷,並將辦理情形通知本會。四、本案廠商之申訴,尚有其他事項待處理,未來如經審議結果,指明機關之通知不違反本法或無不實者,請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拒絕往來期間尚未屆滿之部分。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昇旺營造有限公司、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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