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是否退還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要旨
有關 貴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是否退還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鎮鎮立托兒所二、三樓增建工程(第三期)第七次公開招標,是否退還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押標金,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一)鹿鎮建字第四0五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旨揭廠商於參與比減價格並減至新台幣二0七0萬元後表示不願意承包,建議依旨揭投標須知第六十點第(五)款不發還其押標金。三、另查 貴公所辦理本案第四次至第六次招標時,均以投標廠商未達法定三家而予流標,不符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檢討改進。正本: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副本:彰化縣政府 主任委員 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