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廠商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疑義
要旨
有關廠商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工程」承商「千祥營造有限公司」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本(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九0阿鄉財字第四0九一號函。二、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修正前之規定比較結果,究係因何原因造成工程材料之運費提高,應請廠商詳細敘明後再議;如僅修正處罰規定而不涉及廠商合法使用車輛之變更,尚難謂可據以要求增加契約價金。三、貴公所與前揭廠商倘因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