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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集集鎮兵整中心震災復建工程」,其將部分工程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分包與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集集鎮兵整中心震災復建工程」,其將部分工程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分包與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內容

主旨: 關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集集鎮兵整中心震災復建工程」,其將部分工程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分包與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9100459750號函辦理。 二、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上揭規定於分包廠商仍有適用,合先敘明。 三、 本案應查明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未善盡管理之責,致得標廠商之分包未依規定辦理,涉行政疏失部分應予以查處。至登記為丙等營造業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新台幣三千五百七十萬元之分包工程,逾其承攬限額規定,應不得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記入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正本: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彰化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署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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