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五二九三七0號令修正發布
要旨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五二九三七0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1.htm"「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2.htm"「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六條暨<a href="http://www.pcc.gov.tw/c2/c2b/c2b_8/2_b_3_2_3.htm"「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a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五二九三七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