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乙案,請查照。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乙案,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乙案,請查照。說明:一、 大陸方面為抵制我政府試辦離島通航政策,但又為獲取實際經濟利益,除抵制我方國輪不得至大陸地區載運貨物外,並將其國輪船舶光船出租,登記為外國權宜船,經營福州(或廈門、漳州)至馬祖福澳港(或金門料羅港)航線,載運小三通進口建材,如此作法嚴重影響金門或馬祖當地國籍船舶業者生存空間。二、 鑑此,爾後辦理大陸地區進口建材案,其工程或採購合約中建議加註採由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之條文,俾我方掌握小三通貨物承運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