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投標
要旨
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投標
內容
主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投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0七一八號函。二、另貴部辦理交通部東改局委託外購道岔案,廠商於履約期間如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配合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