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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籌辦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籌辦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署籌辦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十八營署園字第五四九七九號函。二、委託辦理研討會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貴署辦理「第四屆中日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經營管理研討會」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如有擔任投標機構或團體之理、監事,應依上開規定迴避,如 貴署署長擔任某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該機構或團體不得參與本項採購。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說明三爰予補充。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並刪除第4項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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