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如何承攬工程及承攬工程時應備齊之證照疑義
要旨
有關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如何承攬工程及承攬工程時應備齊之證照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會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分區宣導活動問題處理情形,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原民衛字第091000322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五○六號令修正發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同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字樣。又同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合先敘明。三、關於所詢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如何承攬工程,承攬工程時應備齊之證照乙節,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其營業項目若為承攬建築及土木工程,應依上揭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先以「○○○○營造勞動合作社」為名稱,報請本部許可,於辦妥合作社法人設立後,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本部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即得據以承攬工程。至於如何參與各項公共工程之競標事宜,請逕詢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附註:內政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廢止「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營造業相關規定依「營造業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