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商業性轉售之採購已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本函說明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認定停止適用。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附註:1.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66條規定業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