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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會辦理採購是否比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漁會辦理採購是否比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漁會辦理採購是否比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漁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屏枋漁會字第三九三○號函。 二、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漁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其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三、有關本法之公告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惟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本會)認定及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未訂辦法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漁會是否比照機關首長由理事長或具授權人員總幹事核准乙節,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站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並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四「第二條第二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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