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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釋疑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釋疑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如最低標已在底價以內即可決標;如高於底價, 可擇最低標廠商議價後再行委辦,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台央秘字第○一○○三五六號函。正本:中央銀行副本:本會網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本函主旨「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該辦法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已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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