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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實施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一○二九八九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貴府訂定之「台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涵義及執行方式應由 貴府自行解釋、處理。 三、關於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五,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四、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公告金額以上應經主管機關即本會認定;未達公告金額者,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為之。 五、關於來函說明四,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單者,得免之。 六、另來函所稱「選擇性公開比價」、「限制採購」及「公開招標比價」,均非本法用詞。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已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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