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要旨
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復 貴家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馬家秘字第二○六七號函。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本函主旨所稱第三條規定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0一號令修正為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