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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會計室、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及第五科)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研商調整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利蒐集各機關採購之標餘款情形」第二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貳、 會議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參、 主 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唐淑華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伍、 主席報告:(略)陸、 決議:一、 工程計畫預算編製應儘量詳盡,並按計畫執行,不宜輕易變更計畫移用標餘款。二、 採購契約應依契約原規定內容執行,變更契約應以經評估確有必要者為限。三、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於研訂計畫時即應詳細評估其使用效益,竣工驗收啟用後,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結算金額大於決標金額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應敘明差異及其必要性,並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四、 年度終了辦理經費保留,應審慎評估保留之必要性,以降低國庫保留款,減輕財務調度壓力。柒、散會。(十一時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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