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縣六龜鄉公所辦理「六龜鄉攔河堰周邊設施整體發展計畫」,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自行辦理遴選顧問機構,可否補辦程序乙案
要旨
有關 貴縣六龜鄉公所辦理「六龜鄉攔河堰周邊設施整體發展計畫」,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自行辦理遴選顧問機構,可否補辦程序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縣六龜鄉公所辦理「六龜鄉攔河堰周邊設施整體發展計畫」,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自行辦理遴選顧問機構,可否補辦程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府建水字第8800162331號函。二、 首揭案件,六龜鄉公所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先報經 貴府核准,且未於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成員亦無法律專門知識人員,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均有不符,故請重新辦理招標。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高雄縣六龜鄉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