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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原公布於本會網站之相關解釋函,均附記依本法規定須修正之處.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因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原公布於本會網站之相關解釋函,均附記依本法規定須修正之處.

內容

主旨:因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原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相關解釋函,總計修正二百五十五則,其中除刪除不符合現行法令之解釋函十九則外,餘均附記依本法規定須修正之處,請惠至該網站查閱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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