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
要旨
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所函詢為辦理 貴鎮轄內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草鎮清字第○九一○○二五七三八號函。二、本案若屬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即執行機關(包括貴公所)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另依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89)環署廢字第○○二○五○○號函規定,即執行機關為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車輛機具如確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三、另本案 貴公所若以委託清理方式辦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即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基此, 貴公所應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後,並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其餘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正本: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署長 郝龍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