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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一000五二0六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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