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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辦理重建工程採購案件,均請依「重建區營造類勞動力供需協調機制」辦理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辦理重建工程採購案件,均請依「重建區營造類勞動力供需協調機制」辦理

內容

主旨:為落實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辦理重建工程採購案件,均請依「重建區營造類勞動力供需協調機制」辦理(如附件),並請惠轉所屬單位,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院長裁示事項辦理。二、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災後重建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定為契約內容,並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五樓)。但得標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作為促進就業之用。其應繳納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倍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依差額人數乘其之二倍計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者,依其拒絕僱用人數計算之。」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應繳納之代金,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檢送訂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基準、公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合理勞動條件」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及適用日期釋義及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災區」及「災區居民」之認定基準等相關公文影本。五、災區重建公共工程之得標廠商於執行本案所需人力,可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推介災區居民應徵,該中心可配合辦理專案徵才活動。 六、檢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各乙份,細目表請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於契約簽訂後二週內填妥後函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之就業服務中心,另出工表部分,應按日填報,並於次月五日前加裝封面填妥「應僱用災區居民總人日數」、「當月實際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當月累計實際僱用災區居民人日數」後逕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登錄備查。七、請轉知 貴單位辦理災後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於工程結束後七日內,將尚未依前項程序備查之出工表及求才證明書正本函送工程所在地之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登錄事宜,並核算未足額僱用災區居民之應繳納代金金額。未提供上述文件者,本會將依廠商前項所送資料或依工程主辦機關所送工程契約副本核算應繳納金金額。八、另工程因故停工時,為免影響廠商之權益,請轉知上述工程得標廠商,儘速以書面將停工之起迄期間通報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登錄。九、本會依法辦理重建工程得標廠商足額僱用災區居民查核、稽核業務,亦請協助支援辦理。 正本: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府副本: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本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上單位均不含附件) 主任委員 陳 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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