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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

內容

主旨:貴縣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10005131號函辦理。二、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三、貴縣依上開規定執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有困難,建請參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監辦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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