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要旨
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容
主旨:貴公司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電研字第八八O七-一五二O號函。二、 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已修正為「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另依上開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