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要旨
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可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需具備國內生物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實績及提供人力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水道字○九一○一五四四四一號函。二、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人力證明乙節,請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且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本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之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三、如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則非屬評選項目,毋須經過採購評選委員會同意。如將實績、人力等納入評選項目,則不稱為特定資格,不適用上開標準第五條規定。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