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全國性運動聯賽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逕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八體委秘字第OO九O一六號函。二、查 貴會所訂「各種運動賽會舉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運動會由本會(體委會)主辦或指定適當單位辦理。」第六條第二項雖規定「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由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主辦」,惟同條第三項規定「各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承辦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據上開規定,並未限定全國性運動聯賽之委辦對象,故全國性運動聯賽委辦對象之選定,不宜依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逕委託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三、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四、全國性運動聯賽之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本案籌辦運動競賽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專業服務」, 貴會得依上開規定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後,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原第3條移列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