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以爭取時效、防止災害等為由擬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尚須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以爭取時效、防止災害等為由擬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尚須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疑義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所函為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以爭取時效、防止災害等為由擬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尚須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恆鎮建字第八四八O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本案如屏東縣政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毋需經主管機關認定或上級機關縣政府認定核備。三、 貴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屏東縣政府辦理,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副本:屏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已刪除。 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