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專案計畫應審慎評估各案之適法性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專案計畫應審慎評估各案之適法性
內容
主旨: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研商重大延續性專案計畫委託辦理事宜會議紀錄一案,所載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專案計畫共計六項,各案經費均在公告金額以上,合計達二五一、七二七千元,建請審慎評估各案之適法性,並應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十八職規字第O一三七O七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