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
要旨
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
內容
主旨:有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檢字第O一一七九五號函。二、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或依第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說明三修正為: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辦理。附註: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已將原第3條移列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