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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會議紀錄,請 查照。正本:王立法委員拓、朱立法委員惠良、林立法委員濁水、洪立法委員秀柱、翁立法委員金珠、陳立法委員景峻、陳立法委員學聖、曹立法委員啟鴻、穆立法委員閔珠、交通部、外交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民政司、教育部設教司、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台中縣政府文化局、彰化縣政府文化局、劉益昌(中央研究院史語所研究員)、徐裕健(華梵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張興國(南亞工專建築科講師)、符宏仁建築師、李重耀建築師、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學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1、「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公布,本會議紀錄柒之15,依上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惟減收額度不逾應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全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會議紀錄柒之17所述「採購法第六條第三項」應配合修正為「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增訂第4條第2項規定:「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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