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要旨
地方政府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內容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三○八七號函轉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府計一字第三九九七九號函辦理。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一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二項)。」準此,地方政府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配合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