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履約爭議事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要旨
有關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履約爭議事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辦理「預算十六萬元課座椅採購」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八)中行字第六二九七號函。二、 依 貴中心右函所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課座椅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已載明略以:「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準此,本案並無「拒不簽約」之情形,有關 貴公司與得標廠商履約爭議事項,建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