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一二三七五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規定辦理;本法第二章所定招標規定,其明定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得不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 依本會所訂「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並不包括公營事業。而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則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四、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本會將就其涵意另函通知各機關。五、 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於本法及相關子法並無具文規定,請自行斟酌處理。「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可供參考 。 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本會已於891.10(89)工程企字第89000672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本函說明三前段內容應配合修正為:依本會所訂「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並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2.「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業經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修正,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