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執行等疑義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培四字第八八○○五○○四三二號函。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三、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仍應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四、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正本: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力培訓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同條第二項規定」應配合修正為「….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機關首長….」。2、本函說明四另注意「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