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可不經公開徵求程序,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要旨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可不經公開徵求程序,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辦理之採購,確如貴轄花蓮市公所函稱,可不經公開徵求程序,於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六九三一五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花蓮市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