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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公告招標時,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期間,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公告招標時,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期間,以免有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內容

主旨:貴公所函詢政府採購法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八八屏市工字第二○四一八號函。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貴公所於辦理公告招標時,應避免另訂廠商自行前往購取招標文件期間及郵購期間,以免有違前揭規定;至所述期限涉及放假日乙節,依本會所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其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正本: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副本: 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註」:1、 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已無參考價值,應予刪除。2、 「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所述「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配合修正為「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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