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本會資訊網路,仍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由承辦採購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評估符合需要者,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逕與該二家或一家廠商採比(議)價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台鹽檢字第八八一三○○○○○七號函。 正本: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