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中心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桃縣文總字第三一二四號函。二、 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並通函各機關在案。三、 所詢以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方式辦理者,因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正本:桃園縣立文化中心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內容於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