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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是否應於簽陳中併述採行限制性招標之理由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是否應於簽陳中併述採行限制性招標之理由

內容

主旨: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經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是否應於簽陳中併述採行限制性招標之理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八岡鎮秘字第一七六五○號函。正本: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副本:高雄縣政府、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內容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詳細規定,已無參考價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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