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要旨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內容
主旨:貴校所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屏女總字第一五三二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三、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招標機關如於公告中已敘明符合需求之標準及開標時間,即可依規定進行開標、決標作業,免另再擇期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四、 機關採分段開標,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為機關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簽約三用文件者,應由廠商填寫後置於「標單封」內投標。正本:臺灣省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三所述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應配合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