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法決標,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
要旨
無法決標,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因故無法決標,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北市宅四字第八八二二八四一六○○號函。 二、前揭無法決標之公告,如已依同條第一項規定登載須公告之事項,應不致於有與重行招標之公告相混淆之處。正本: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副本: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業經本會91.09.04〈九一〉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發布,本函主旨所述「第十二條」修正為「第十五條」。

